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推动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科学化
2016-12-01 09:27:55 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由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日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公布,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范围内省级层面第一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公民权益的迫切需要。学习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必须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唤醒责任意识,规范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一是职权法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这是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二是客观公正。责任追究机关对于所有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违规行为问责时都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独立性,体现公平公正。三是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责任追究机关在进行问责时,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努力做到权责对称统一。四是惩教结合。一方面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该问责的必须问责,不能姑息宽容,另一方面也要将教育贯穿于问责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对象。《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对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主要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违法或决策失误,应当追究具有过错的行政首长的责任。决策事项的主管领导和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具有过错的,是“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在决策草案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等程序中承担具体职责的人员具有过错的,是“相关责任人员”。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政府组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策程序作出要求。考虑到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作出的一些行政决策也可能影响广泛、涉及资金巨大,故《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违法决策,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关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监督主体、调查主体和追责主体。需要说明的是调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具有调查权。根据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具有调查权。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必须依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强调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如果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好监督职责,该调查的不调查、该追责的不追责,应被严肃问责。

四、关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问责情形。《暂行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详细列举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暂行办法》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草案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等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的,都应当予以问责。需要说明的是,《暂行办法》一共有10多处出现“未按照规定”的表述。所有出现“未按照规定”的条款,只有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了具体的规定才会被问责,即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问责与否的必要条件。这10多处“未按照规定”主要是指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如《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此外,《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决策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虽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但在决策过程中有关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也应当按照《暂行办法》予以追责。

五、关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问责方式主要援用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问责方式,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增加了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方式,以及给予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考虑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对问责的程序已有明确规定,《暂行办法》就不再重复。

六、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全会都明确提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所谓终身责任追究是指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考虑到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复杂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身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从其规定。”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终身追究等原则。

七、关于参与决策的咨询机构、专家有过错的追责。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草案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环节都可能有专家、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其咨询意见往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等应当对所提供的决策咨询意见负责,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的,由责任追究机关将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认真做好《暂行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落实好重大行政决策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违规违纪行为的问责追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